严重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

时间: 2024-06-15 18:14:13 |   作者: 产品品类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陈逸群)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吊销证照的单位,其负责人终身不得在深圳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月31日,市法制办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截至8月30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通过立法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

  《条例》重点明确了遏制重特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立法目的。同时明晰了安全生产监管资金保障,提出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政府应当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上年度实际收缴总额的5%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条例》还创新提出了监管部门可以对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存在灭失、变质、泄漏、腐蚀、燃烧、爆炸风险等不易保管情形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能采用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即时处置,有效解决执法中危险物品处置难问题。

  为了发挥保险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风险防控和专业能力,深圳提出有必要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条例》提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生产储存、有限空间、电镀生产等危险性较大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的书面建议。

  《条例》提出了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具有严重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单位理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投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银行信贷、证券融资、财税政策扶持和政府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对其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违法成本,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责任,《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且拒不改正的,对相关的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未申请复查或者复查不合格而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其立马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条例》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和行业禁入,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因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被吊销证照的,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条例》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政府统一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